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融合客家族群及推展客家傳統文化活動
,設置家文化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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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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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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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目標,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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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機關之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孳息運用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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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展客家語言促進族群融合。
二、舉辦各類客家傳統文化活動。
三、從事本市客家族群之田野調查。
四、獎助從事客家文獻蒐集整理。
五、獎助客家學研究。
六、獎勵客家藝文、歌謠創作及通俗讀物之編纂。
七、獎勵客家專題節目之製作。
八、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務。
九、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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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
董事互選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七人,其中ㄧ人為常務監事,由
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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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客籍團體代表、藝文界代表、學界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提請市長遴聘之;其客籍董事、監
事名額分別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二。董事、監事之任期
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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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市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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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募集、基金孳息及不動產管理與運用。
四、預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
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或董事總名額二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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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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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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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辦經常性業務;秘書一人,協助推動經常性業
務;並得設工作小組,聘任幹事若干人。執行長之聘任,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及幹事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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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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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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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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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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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自治條例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
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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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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