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保安字第 1030204161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除專案核定者外,補助款依下列基準表核定:
  (一)參訪費
  (二)基本維持費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  本局將配合每年業務檢查,
        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目。
  (二)本局或分局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並
        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補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補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獎補助案件停止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