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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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新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計畫、出納管理手冊、國
    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新北市市有財產產
    籍管理要點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檢核(查)範圍:本計畫以文書、檔案、車輛、辦公處所、宿舍、物
    品、工友、公務行動電話、出納、財產等十項事務管理為工作檢核(
    查)範圍,並依平時檢查及自主檢核表執行之。

三、組織:為落實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成立檢核小組辦理自主檢核,由秘
    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分工如下
  (一)文書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組成。
  (二)檔案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組成。
  (三)車輛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及會計室、車輛保養中心之業務相
        關人員組成。
  (四)辦公處所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組成。
  (五)宿舍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及業務相關人員組成。
  (六)物品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及會計室、政風室
        之業務相關人員組成。
  (七)工友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組成。
  (八)公務行動電話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及資通管考科之業務相關
        人員組成。
  (九)出納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及會計室、政風室
        、人事室之業務相關人員組成。
  (十)財產管理檢核:由秘書室主任、業務管轄股長及會計室、政風室
        之業務相關人員組成。

四、檢查方式:分為「平時檢查」、「自主檢核」
  (一)平時檢查:由各業務承辦人於每年第 1季依平時檢查表檢查項目
        逐項檢查,並做成檢查紀錄備查。
  (二)自主檢核:於每年第二季實施,由檢核小組依自主檢核表檢核項
        目逐項檢核。

五、檢核結果處理及追蹤列管:本局檢核小組成員進行實地檢核後,將檢
    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如有缺失應通知各業務承辦人及相關科室,限
    期回覆缺失改善情形,並追蹤列管。

六、獎懲:執行本要點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