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茲為擴大照顧本市老人、身心障礙者、鼓
勵其走出戶外、紓展身心,並配合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
處)實施電子票證,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五十條,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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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含陪伴
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市社福優待卡(卡別:敬老卡、關懷卡、關
懷陪伴卡)乘坐本市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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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福優待卡核發對象:
一、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申請核發敬老卡。
二、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本人。得申請核發關懷卡。
三、設籍本市並領有除聲音、聽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障礙
(以上不分障礙等級)及慢性精神病障礙輕度、肢體障礙輕度、頑
性癲癇症障礙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外之身心障礙者,均可另申請壹張
關懷陪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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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規定之核發對象應檢齊下列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填
妥申請書申辦。
一、申辦敬老卡應檢附本人二吋(半身)相片二張、身分證正本。
二、辦理關懷卡應檢附本人二吋(半身)相片二張、身分證、身心障礙
手冊正本。
三、申請關懷陪伴卡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同時申
辦關懷卡者免附)、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審核後應即將申請資料、相片等彙整送本府(社
會局),由本府統一交公車處辦理製卡,製卡完成後直接送各區公所轉
各里辦公處送達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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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卡、關懷卡免費搭乘本市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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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陪伴卡限不特定之一人使用,自費加值使用但享有優待折扣費率,
惟使用時必須先刷關懷卡,緊接著立即刷關懷陪伴卡,之間不可插入其
他卡片交易,如此才能享有優待折扣費率,如不符前述使用規定,關懷
陪伴卡的扣款使用與普通﹙一般﹚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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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持卡人不再使用社福優待卡或持卡人死亡或遷出本市者,均應向區公
所辦理退卡,不得交給他人冒用,否則追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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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二條票卡時需出示卡片,並應視需要配合驗票人員查驗身份證件
,如有不符票卡身份者,本市公車處得沒入該卡拒絕優待並要求補票;
公車處應即將沒入之社福優待卡名冊送交本府(社會局),本府於三個
月後始准重新申請補發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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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卡、關懷卡每月免費搭乘本市公車之次數,持卡人使用時,系統設
備會自動偵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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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福優待卡有效使用期限為一年,持卡人需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
月內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不辦理展期者卡片將無
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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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福優待卡首次核發及遺失、損壞第一次申請補發時,製卡費用由
本府負擔,持卡人應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若有戶籍遷出本市再遷入重新
申辦等情形應由持卡人至區公所申請自費補發。
前項之遺失或損壞申請第二次補發,則由持卡人逕向製卡單位自行付費
辦理補發新卡,才能繼續享有免費搭乘本市公車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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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於遺失而未即刻辦理掛失申請補發致遭冒用時,由持卡人自行負
責,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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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控管票卡減少遭冒用機會,每月由本府(社會局)將全部持卡人電子
檔交由民政局比對並提供異動名單(含死亡、遷出、住變、失蹤)電子
檔送由本府(社會局)轉製卡單位以進行鎖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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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隨時抽查申辦社福優待卡者之資格,經查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
當行為領取本卡者,應即予退卡,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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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福優待卡之更新、退卡、掛失、展期、加值等作業悉依本府及製
卡單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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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持用社福優待卡者(關懷陪伴卡除外)乘坐公車
由本府補助公車處,其每一乘次之補助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定之
公車半票票價計算之;有關社福優待卡製卡費用由本府按實際核發數量
所需費用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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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用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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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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