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 稱本局)。
衛生所置所長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由各衛生所員額內派充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衛生所訂定,報請本局核 定;丙表由各衛生所定之,報請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