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
稱本局)。

衛生所置所長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由各衛生所員額內派充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衛生所訂定,報請本局核
定;丙表由各衛生所定之,報請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