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