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70289807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289 807A號令修正發布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新營區 、鹽水區、白河區、麻豆區、佳里區、新化區、善化區、學甲區、柳營區 、後壁區、東山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西港區、七股區 、將軍區、北門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左鎮區 、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永康區、南化區衛生所編制表,並 自107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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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