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一般禮節
第一節  崇敬國家禮儀
  政府機關、軍事部隊、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眾集會場所之禮堂、會議
  室(廳)懸掛國旗及相關照片,應依政府之規定。

  懸掛之國旗及相關照片暨其懸掛處所應保持整潔;不懸掛時應妥慎保存
  。

  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聽到國歌時,應肅立。

  國家元首蒞臨集會場所時,在場者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在途中遇國家元首時,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第二節  日常禮儀
  食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進食時,姿態應保持端正,使用餐具不宜撞擊出聲。
  二、與長者同席共餐,應讓長者先用。
  三、菜餚應就靠近面前者取用,不得在碗盤中翻揀。
  四、在公共場所用餐,與同席者談話,宜低聲細語,不可喧嘩。
  五、食畢,俟首席或主人起立,然後離席,如於席間先行離席,須向主
      人及同席者致意。

  衣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衣著應得體,式樣不宜怪異,並保持整潔、樸素。
  二、參加典禮或重要集會對服裝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三、不可當眾赤身露體或脫鞋襪、更衣。
  四、外出不可穿著睡衣或僅著內衣。
  五、戴帽應合適,衣扣宜扣好,入室須脫帽子及大衣。

  住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居家環境應保持整潔,廢物不可任意拋棄戶外;公共設施應予愛惜
      維護。
  二、鄰居應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並遵守住戶規則。
  三、當街過道,不曬衣物;屋外停放車輛,不可妨礙交通。
  四、收音機、電唱機、電視機及談笑等,聲音不可過高,以免妨害他人
      作息。
  五、入室應先按鈴或扣門,等候室內回答,然後進入。
  六、不應窺視或竊聽,以尊重他人隱私權。
  七、鄰居遇有凶喪,不可作樂高歌。

  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駕車行路應遵受交通規則,如有碰撞情事,亦應態度謙和、平心靜
      氣合理解決。
  二、搭乘電梯及車、船、飛機,須先出後進,先下後上,對於老弱、婦
      孺、傷殘、疾病者,宜示禮讓,必要時並予攙扶。
  三、與尊長同行,應在其後方或側後方。
  四、行、坐、站立之一般位次,前大後小,右大左小、內大外小。三人
      以上,中為尊、次為右,再次為左。
  五、乘坐專機(車、船)時,位高者後上先下,位低者先上後下,並宜
      依次就坐。
      除機船座次依規定外,車輛座次如左圖:
      轎車(甲式)
      轎車(乙式)
      轎車(丙式)
      九人車
      吉普車
      大小型客車
      說明:為司機座位
      為主人親自駕駛座位
      1、2、3、4表示位次大小

  關於食、衣、住、行之日常禮儀,除本節所規定外,參照其他有關之規
  定行之。

第三節  相見禮
  相見時,依身份、年齡行鞠躬、頷首或握手之禮;相別時亦相同。初次
  見面,應互通姓名或遞名片。

  介紹他人相見時,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將職位低者引見予職位高者。
  二、將年少者引見予年長者。
  三、將男士引見予女士。但年少女士與年長或位高男士相見,應先引見
      女士。
  四、將賓客引見予主人。
  被介紹者如有二人以上,應先引見職位高者或年長者。介紹時,除女士
  與長者可不必起立外,被介紹雙方均應起立。

  訪問應先約定時間並準時赴約。訪問不相識者,應先遞本人名片或介紹
  函件,等候接見。

  晚輩見尊長,學生見師長,部屬見長官,應按輩分或職銜分別稱呼,並
  依左列所定行禮。
  一、相遇時,鞠躬或頷首致敬。
  二、長者入室,起立致敬。
  三、與長者同席應請長者上坐。

  同輩親友相見,應相互招呼.並視情況行頷首、拱手或握手禮。

  握手時應輕重適度,注視對方,面露微笑.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與尊長握手.須俟尊長先伸手;男女握手,須俟女士先伸手。
  二、男士戴手套時,應脫下手套

  行鞠躬禮或頷首致敬,應先脫帽。

  答禮,宜視身分、年齡,行頷首、鞠躬、拱手或其他適當之禮。

第四節  集會
  集會應於會前適當時間內通知,並準備會議資料、佈置會場。
  會議應準時開始,參照開會儀式及程序進行,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把握會議主旨,保持會場秩序,並嚴守預定會議時間.非有必要不
      宜延長。
  二、遵守議事規則,無議事規則時,依照會議規範之規定。
  三、尊重主席職權及與會者之權利。
  四、發言應簡單扼要,態度宜謙和有禮。
  五、討論時尊重少數人之意見,服從多數人之決定。
  六、會議中途離席,宜徵得主席同意,並以不妨礙會議進行為原則。
  七、會議結束,除另有其他事項外,與會人員於主席宣布散會後離場。

  除政府規定之紀念日,依其規定舉行紀念儀式外,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
  ,得特別為其舉行慶祝會或紀念會:
  一、對國家民族有功勛者。
  二、對學術文化教育有貢獻者。
  三、對社會公益有貢獻者。
  四、其他足資紀念或表揚之事蹟者。

  慶祝會或紀念會之儀式如左:
  一、慶祝會(紀念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致詞。
  八、演講或報告。
  九、禮成。
  以茶會、酒會方式慶祝或在非公共場所舉行紀念會時,得不必依前項儀
  式。

  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舉行成立會,依左列所定辦理:
  一、邀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到會,並得酌邀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人
      士觀禮。
  二、得在適當地點,舉辦慶祝活動。

  成立會之儀式如下:
  一、成立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報告(簡要報告機關、學校或團體設立宗旨及籌備經過)。
  八、上級主管及來賓致詞。
  九、討論及選舉(無者略)
  十、禮成。

  祝壽會之儀式如左:
  一、祝壽會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壽星就位。
  四、主持人致祝詞。
  五、向壽星行禮。
  六、唱祝壽歌(或奏樂)。
  七、分享壽點。
  八、禮成。
  一般慶生會得比照前項辦理。

  追悼會之儀式如左:
  一、追悼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持人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不用香者略)。
  六、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不用祭品者略)。
  七、默哀。
  八、向○○○遺像行三鞠躬禮。
  九、致悼詞。
  十、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一、禮成。

第五節  開創與落成典禮
  破土、奠基、上樑、開工、開採、開幕、通車、通航、放水、下水、啟
  用、揭幕、立碑、命名等開創、落成典禮之舉行,得懸旗飾彩及舉辦各
  項慶祝或紀念活動,酌邀各界有關人士觀禮。並參照左列所定行之:
  一、破土典禮在基地之適當地點行之;鐵路、公路、河道、橋樑之開工
      典禮,於路線之主要一端行之;行奠基典禮時,應將基石鐫明建築
      物名稱、奠基年月曰及奠基者姓名,安放在顯明地點。
  二、行揭幕典禮時,在銅像、紀念碑、紀念塔上,覆以彩綢:紀念堂,
      則在堂內懸掛被紀念人相片或陳列其足資紀念之物品,並得於門前
      懸掛彩綢。
  三、行通車典禮時,路之起點或橋之兩端得搭建彩牌,車首分插國旗。
  四、行立碑典禮時,峙碑人恭立樹碑位置,執鍬墾士.雙手扶峙碑於中
      央:碑文應記述籌建始末,及開工、竣工年月日。
  五、行放水典禮時,由主持人恭立閘口,撥動水門開關。
  六、行下水典禮時,船上得佈彩飾,懸掛旗幟:擲瓶時,用酒一瓶,由
      擲瓶人將瓶身對正船首猛擲,船即徐徐下水。
  七、行命名典禮時,在命名物所在地行之,命名物為贈與者,得在受贈
      人所在地行之:命名日,在命名物所在地懸掛國旗,並得結綵綴花
      。

  開創或落成典禮之儀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四、主持人報告。
  五、貴賓致詞。
  六、奉剪(或綵索、綵鍬、綵鑰、綵瓶等)。
  七、剪綵(或開工、開幕、揭幕、啟鑰、放水、擲瓶等,同時奏樂(不
      用樂者略)。
  八、禮成。

第六節  喜慶與宴會
  家有喜慶或歲時令節,得邀請至親好友敘晤,邀請通知宜敘明事由及日
  期、地點,並得附告其他之受邀者。
  遇親友喜慶,宜通問致賀,除因路遠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寄賀卡或賀電
  外,應親往道賀,以表達其慶賀之誠摯。
  喜慶如舉辦宴會者,有關宴會事項,依次條所定辦理。

  宴會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請柬宜於一星期前發出,得註明邀宴事由,附送與宴人員名單,並
      附回單。
  二、正式宴會所著服裝,得在請柬上說明。
  三、邀宴尊長或貴賓,應事先徵其同意。
  四、受邀者接到請柬應即復「準時奉陪」或復「不克奉陪」。
  五、宴席有兩桌以上時,其排列如左:
      二桌排列法
      第一式橫排
      第二式直排
      三桌排列法
      第一式品字形
      第二式一字形
      第三式鼎足形
      四桌排列法
      第一式正方形
      第二式十字形
      第三式三角形
      第四式一字形
      五桌排列法
      第一式梅花形
      第二式放射形
      第三式倒梯形
      第四式一字形
      中餐座位安排如左:
      第一式
      方桌排法(單一主人)
      第二式
      方桌排法(男女主人)
      第三式
      圓桌排法(單一主人)
      第三式
      圓桌排法(男女主人)
  七、西式餐座次安排如左:
      第一式
      第二式
      第三式
      第四式
      第五式
      第六式
      主人位高而居中,高位應
      從內線靠近主位計起。
      第七式
      主賓位高,或與主人同等,
      首桌需排主人與主賓併座。
      第八式
      男女主人均排入首桌,
      但其位高於與宴賓客時
      ,則居中央席位,席次高
      下由女主人之右算起。
      第九式男女主人與男女主賓地位相等時,則夾位於中央,以示平等
      尊重。
  八、席位座次除主客座首席外,其餘席位以年高或位高之順序定之。(
      一般宴會以年高為主,官式宴會以位高為主。)
  九、賓客入席後,主人得視情況需要,於適當時間起立舉杯致意。
  十、宴會時,不宜中途離席,如欲先行離席,宜向主人及同席者致意。
  十一、宴畢,中餐俟主客道謝後告辭;西餐俟主人起立致意後告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