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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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繪整飾
  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
  圖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裝飾等
  資料,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
  清繪。

  像片圖上國防設施,依左列處理:
  一、像片上顯示不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營、碉堡、軍用港口、電臺等,
      均不清繪,亦不註記。
  二、像片上顯示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用機場、要塞、臺、飛彈基地、
      重要發電廠等,清繪時均應塗蓋不使印出。

  圖上清繪線畫及記號之規格,均照基本圖圖式辦理。

  道路清繪,包括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其為像片圖,應直接在
  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所繪路線須與底片上道路影像密合。

  河流清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水庫、池塘等項,為像片圖者,應直
  接在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

  等高線清繪,以採用雕繪法為原則。

  地名註記版之清繪剪貼如左:
  一、註記版上剪貼項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線註記、圖外說明、機
      關、學校、工廠、農作物、森林、各項地物之名稱及符號等。
  二、註記版上註繪之項目,包括行政界線、圖廓線,方格線等。

  行政界線,包括國界、省及院轄市界線、縣及省轄市界線,鄉鎮區及縣
  轄市界線,林區事業區林班界線等,各項界線符號之清繪,悉照基本圖
  圖式辦理。

  圖內地名及各項註記之字體,以採用等線體或仿宋體為原則,高程、方
  格線註記及其他數字,採用阿拉伯數字。
  中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之字體及大小,依基本圖圖式之規定。

  註記,以採用剪貼方法為原則,同一圖幅註記用之照像打字或鉛印字,
  儘可能採用同質料同色調之紙張,印墨濃黑度須均勻一致,筆跡須清晰
  。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之排列方式,採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
      方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
      名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
      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
      ,其路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
      註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
      脊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
      中央上方。

  圖廓外註記資料,應包括圖名、圖號、版次、圖例、比例尺、測圖說明
  、圖幅接合表、行政界線略圖、圖幅位置圖、圖幅經緯度、方格座標、
  道路到達地等。

  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
      註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
      位差在0.五公厘之內。

  一幅基本圖清繪完成後,清繪人員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
  名,註明清繪年月日,送精度檢查人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