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
  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二、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
      人體傷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三、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
      人死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
      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及「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保險金額
      之限制。
  五、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
      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六、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指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
      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
  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
  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
  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就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仍以一次
  計算。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
  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
      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
      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
      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同
  時應負賠償責任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
  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僅就本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對全
  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惟全部住
  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賠償責任總額最高仍不得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
  之各項保險金額。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
  責任時,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
  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
  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
  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
  時:
  一、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
      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
      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
      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
      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
      、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
      ,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
      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
      司不負償還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
  ,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
  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
  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
  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
  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
  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